消防安全责任
更新时间:2024-11-01 15:06:53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成都消防工程本部门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依法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消防安全重点工作任务清单。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制定消防工作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加快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促进城乡消防事业共同发展;
(三)按照规定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将消防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保障资金投入;
(四)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根据评估结果采取针对性的火灾防控措施,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
(五)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协调组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六)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
(七)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责任制和考核评价体系,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开发区等园区的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确定负责消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二)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四)因地制宜将消防安全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范围;
(五)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六)辖区发生火灾事故时,协助做好灭火救援、火灾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相关工作;
(七)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依法实施消防安全综合监管,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负责调查火灾原因,按照规定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四)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力量调度和执勤训练,对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五)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
(六)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七)组织、推动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和器材装备;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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