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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理指南

更新时间:2017-10-30 11:22:40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二、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

  三、检查范围: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四、申请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成都消防工程提示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检查时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六、办公地点:

  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消防局窗口、各县(区)消防大队受理窗口

  七、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

  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5:00

  周六、周日及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休息

  八、收费制度:

  免费

  九:咨询电话:

  十、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施程序:

  (一)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成都市行政服务大厅消防(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消防窗口受理人告知申请人在指定的时间提交申请材料的原件;

  (二)申报材料齐全的,消防窗口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消防安全检查申请受理凭证;

  (三)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消防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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