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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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申报消防验收应提供以下资料

更新时间:2013-06-20 16:31:27

建筑工程申报消防验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并加盖有关单位的公章;
  
2、原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发的所有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以及消防专项论证、会审纪要;
  
3、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4、经建设单位签字认可的施工安装单位对隐蔽工程、固定消防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的安装、调试、开通的记录及水系统的耐压试验报告(均应由责任人签名);
 
5、所有消防设备和产品选用的厂家、类型、数量及产品的检测报告;
 
6、市消防监督机构认可检测单位对固定消防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的检测报告(只有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建筑不作要求)‘
  
7、施工单位责任人签名、建设单位责任人签名,监理单位责任人签名认可,三方单位盖有公章的钢结构防火处理详细施工记录报告;
 
8、消防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9、自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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