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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和危险物质的量对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影响。
更新时间:2021-01-12 16:11:0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3.1.2条规定,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的生产火灾危险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 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由上条文可知,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仅适用于丁、戊类厂房。
本题中厂房为单层木器加工厂房,该厂房属于丙类厂房,即使该厂房内油漆工段为180/2000=9%<10%且采取了有效防火措施,但亦不能按火灾危险性较小部分确定,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部分确定。因油漆工段使用的有机溶剂闪点小于23℃(闪点小于28℃液体即为甲类),因此该厂房火灾危险性为甲类,应选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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