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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

更新时间:2023-02-07 14:09:16

  5.1.2 成都消防施工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

  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 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 的规定执行。

  5.1.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 单层、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一、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 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5.1.5 一、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

  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火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

  5.1.6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 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 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性墙体。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 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5.1.7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 房间隔墙和屋面板, 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 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5.1.8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 其耐火极限不限。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 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 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 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 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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