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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机械排烟的设置部位
更新时间:2023-04-23 14:40:14
1、成都消防工程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4.1条之规定: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
(3)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
(4)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2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然物较多的地下室。
2、根据《人民防空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下列部位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1)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然物较多的房间、大厅和丙、丁类生产车间;
(2)总长度超过20m的疏散走道;
(3)电影放映间、舞台。
3、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场设计防火规范》规定:面积超过2000m2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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